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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出台背景
近年来,随着我县农业生产和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,农(自)用船舶数量逐年增加,为加强我县农(自)用船舶安全管理,填补监管空白,解决农(自)用船舶“无人管、无序用”问题,亟须制定专门的管理细则,构建“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、属地管理、全民参与”的安全管理格局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二、法律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
(二)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》
(三)《来宾市农(自)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》(来安委办〔2020〕33号)
三、主要内容
《忻城县农(自)用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》共六章二十四条,重点包括:
第一章 为设立目的与依据,明确适用范围,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船长≤15米、功率≤20千瓦的非营运性农(自)用船舶。
第二章 为安全监管职责划分,各乡(镇)政府要将农(自)用船舶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,纳入本级财政预算,建立、健全农(自)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,负责登记造册、安全检查、隐患治理及宣传教育;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,交通运输局查处非法运输,农业农村局负责培训;来宾海巡执法大队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。
村(居)委会落实农(自)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,建立台账,开展日常巡查,制止违规行为;船主承担主体责任,配合建立台账和安全管理工作,做好船舶适航、日常安全管理。
第三章 为安全监管措施,各乡(镇)人民政府应每年对辖区内现有的农(自)用船舶进行摸底调查,村(居)民填写《农(自)用船舶备案登记表》,经村(居)民委员会审核后,报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核准备案,对其进行编号造册、登记存档,发放号牌,加大安全宣传力度。
第四章 为航行、停泊和作业,航行条件:船舶需备案登记、操作员培训合格、年龄18-65岁且身体健康。限制要求:船长≤15米,功率≤20千瓦,核载≤3人。禁止非法载客、超载、危险航行(如航道占用、恶劣天气航行等)。停泊要求:选择安全水域停泊,禁止在城区、桥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锚泊。
第五章 为法律责任,对擅自变更船舶参数或从事非法运输、渔业活动或电毒炸鱼的,由乡(镇)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。管理部门职责、船舶所有人或操作员违规使用船舶造成事故的,依法追究责任;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为附则,规定备案申请表、登记表等文书式样。
附件包括备案申请表、登记表、名称管理规定、管理台账、培训情况表及检查记录表等,为实施细则提供具体操作模板。
四、其他
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对我县农(自)用船安全管理作出相关具体规定和要求,目的是加强我县农(自)用船舶安全管理,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政策解读单位:忻城县交通运输局
政策负责人:忻城县交通运输局 卢智,电话:0772-5511707。
忻城县交通运输局
2025年10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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